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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愛米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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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條算是在防黃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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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老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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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3:46:26 |只看該作者
love8250 發表於 2014-2-28 13: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請問只留ooxx 黑貓要寄去那裡給你?

那是預約要填的
我不一定買得到
又要把私人資料填給你
這是哪招?

況且之前搶購成功後
結帳時還要再填一次寄送地址資料
我是在問寄送地址這次可不填?
直接用預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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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4:04:5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ove8250 於 2014-2-28 14:07 編輯
Mi2Sir 發表於 2014-2-28 13: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是預約要填的
我不一定買得到
又要把私人資料填給你

預約一樣要寫寄送地址,搶到時還是要再寫一次他們要核對住址有沒有一樣,但是核對時買家已付完錢可以不出貨嗎?因為他們屬於企業家不是個人賣家,而且依新個資法,法務部跟我說的?沒必要的情況下是不能要求別人提供個資,所以預約不一定買到有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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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4:15:13 |只看該作者
love8250 發表於 2014-2-28 13: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已付錢,拒出貨,依消保法最多可罰三倍,而且也有涉及侵佔跟公平交易法的嫌疑? ...

這是搶購所以就算付錢
小米也可以不可抗拒因素拒絕出貨
在把錢退還給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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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4:44:11 |只看該作者
貨多一點就好了啦~搞這麼多的方式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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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米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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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4:50:35 |只看該作者
chuan1120 發表於 2014-2-28 14: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貨多一點就好了啦~搞這麼多的方式幹嘛

小米是不可能給消費者足夠的貨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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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2Sir + 1 無法同意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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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NUBIA Z11 MINI拍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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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7:04:27 |只看該作者
是防黃牛來搶,不過黃牛用多點人頭來還不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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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8:07:3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ove8250 於 2014-2-28 18:17 編輯
飍太郎 發表於 2014-2-28 14: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這是搶購所以就算付錢
小米也可以不可抗拒因素拒絕出貨
在把錢退還給買家! ...

我問過消保官跟公平交易委員會,這樣是要罰3倍給消費者當賠償金,之前就告發過别家廠商了,還有你說的是屬於私人賣家才可以取消,小米是屬於企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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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8:50:37 |只看該作者
Mi2Sir 發表於 2014-2-28 11: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沒搶到
不然就會知道
因我都不留地址

搶到一樣重新設定付款地址
之前也以為不用
這次12點30分之後,沒搶到電源
就是在輸入地址,導致沒買到
雖說一推人都說,30分之後,應該根本沒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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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2Sir + 1 感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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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8:57:56 |只看該作者
其實我覺的
你一開始預約寫的地址,就應該是買到,要送的地址
這樣節省,搶到在填地址的時間,就方便很多
不然這樣多重確認,基本上也是擾民,你小米只要確認一次地址就好

對黃牛,一開始預約就送到他寫的位置
這樣,才會讓他們吃的量過大,而不敢隨便下單
這樣,就不會再度出現,搶到了,FB留言欄又出現
搶到xx,要轉賣,有意者私訊這類的留言了

但賣了這麽多次,職業黃牛,後面資金都很大,根本不害怕
轉賣利潤驚人,只能說台灣人搶不到就轉買貴的,真的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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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3-1 02:34:37 |只看該作者
love8250 發表於 2014-2-28 18: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問過消保官跟公平交易委員會,這樣是要罰3倍給消費者當賠償金,之前就告發過别家廠商了,還有你說的是屬於 ...

應該是告不贏的
當初登入帳號底下有使用者協議
雖然是單方面認定協議
但當初申請帳號以及每次登入帳號表示使用者已經默認這協議內容
想告贏除非有新的法案針對網路相關規範
不然早前一堆網路遊戲玩家早就告翻就不會有那麼多網路造成的糾紛存在

以前曾經看過某案例網路遊戲中毒者
在該遊戲花了百萬台幣因為系統出錯導致資料毀損
角色道具消失一部份
玩家拼命爭取還不惜花錢請律師提告
但最終輸在登錄帳號前使用者協議內容
即使是官方單方面認定的協議
但使用者在申請帳號的時候就已經認同才能申請
每次登錄帳號就等於認同協議內容
想贏除非能在協議內容內找出不利於官方的部份
但幾乎不可能
因為台灣並非韓國有全面針對網路來設立相關法律
那些單位說的都只是單方面認定的可能性
實際上真的上法庭完全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這就是現實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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