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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tevenChen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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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未來防黃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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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4:41:05 |只看該作者
方法不錯,但還是有很多洞可以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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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米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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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4:53:17 |只看該作者
zcguo 發表於 2014-2-28 14: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熊拔拔可能會接到電話說:你家的熊被綁架了,快拿紅米十台來贖熊
...

哇~
那可大條了  我老爸很容易被這些招數騙
上次差點把錢匯給一位"檢察官"統一保管
還好我把電話搶下來  然後那檢察官被我戳破  
這是NUBIA Z11 MINI拍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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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4:59:04 |只看該作者
1、如果出賣人在商品銷售前未限制買受人指定或更改送貨地址的權利,當然買受人就可在約定的條件下(例如在本島內寄送)指定送貨地址。
2、債權契約採「契約自由」原則,只要諦約時約定的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上這些約定都是有效的,可用來約買賣雙方。
3、如小米的個資被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可以在不舉證損害的情況下,求償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如果能舉證出損害,當然就按損害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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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2Sir + 3 讚!我也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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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米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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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5:19:57 |只看該作者
3997mountain 發表於 2014-2-28 14: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如果出賣人在商品銷售前未限制買受人指定或更改送貨地址的權利,當然買受人就可在約定的條件下(例如在 ...

您的解釋很專業  結果我還是看不懂


用我想到的來問好了 您有空的話請回一下
我用A名字預約寄貨地址為甲   搶購之後我另填寫了B名字乙地址 然後付款完成(幫外縣市親友搶購)
如果照小米現在的說法:他們如果發覺有異,小米可以不出貨嗎?如果他們不出貨,我們消費者有什麼方式保有我們的購買權利呢?畢竟搶購不易啊。
這是NUBIA Z11 MINI拍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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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5:23:47 |只看該作者
3997mountain 發表於 2014-2-28 14: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如果出賣人在商品銷售前未限制買受人指定或更改送貨地址的權利,當然買受人就可在約定的條件下(例如在 ...

所以小米的作法是站的住腳的~
沒看錯~就是偶的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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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5:37:05 |只看該作者
愛米熊 發表於 2014-2-28 14: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哇~
那可大條了  我老爸很容易被這些招數騙
上次差點把錢匯給一位"檢察官"統一保管

還好你手腳快啊

點評

愛米熊  對ㄚ 好險  發表於 2014-2-2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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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米熊 + 5 無法同意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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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5:38:41 |只看該作者
日月光軍 發表於 2014-2-28 15: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所以小米的作法是站的住腳的~

小米應該有研究過
畢竟已經面對過排山倒海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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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5:41:40 |只看該作者
日月光軍 發表於 2014-2-28 15: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所以小米的作法是站的住腳的~

那如果是這樣  小米為何不只填寫一次地址就好了?  就用最初預約的地址當做是出貨地址那不就沒事了嗎?
這樣他們要審核收貨地址不是更容易更方便?時間也更長
讓人家填兩次就是讓人家鑽漏洞或是心存僥倖  等到到時不出貨再被買貨者鬧上新聞又多了一次免費的宣傳   真是的
那些人頭上是都有洞嗎?
我看林先生坐鎮台灣也沒多大效果嘛  如此而已

把條文改一下  
您現在填寫的姓名、地址與電話就是到時你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與電話。多簡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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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魯斯 + 1 無法同意你更多~我也是認同這樣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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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NUBIA Z11 MINI拍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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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5:43:00 |只看該作者
reinhard 發表於 2014-2-28 15: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小米應該有研究過
畢竟已經面對過排山倒海的質疑

加減有作為~總比甚麼都不做好一點
沒看錯~就是偶的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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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8 15:43:17 |只看該作者
3997mountain 發表於 2014-2-28 14: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如果出賣人在商品銷售前未限制買受人指定或更改送貨地址的權利,當然買受人就可在約定的條件下(例如在 ...
2、債權契約採「契約自由」原則,只要諦約時約定的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上這些約定都是有效的,可用來約買賣雙方。

主要是契約自由這個原則
小米目前要訂的方式(先填好姓名住址),不違法
消費者下單時想改姓名住址,小米說之前規則已經訂好,不準你改,就只能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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