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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jrel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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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告了鬱悶啊~~(純發洩心請,不適合就請板大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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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18:32:3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uneda 於 2015-1-13 18:34 編輯
mjrelax 發表於 2015-1-13 17: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謝大家的意見!!
我去查過了,現在工廠違反勞基法的有:1.未確實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合理之加班費
           ...

那種小公司..如果你還很記得何時第一天上班......
也許他第一日不會幫你保"勞健保"...

因為我就遇過....

如果你還記得的話.....可以查查....這一條是絕對可以咬他
要不然就問還有沒有人發生過...
如果上面那條成立

也能成為公司品性不良的一個條件
至少能加上對你的印象分數是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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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19:43:17 |只看該作者
做為學生還不懂
但請樓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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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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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19:56:34 |只看該作者
mjrelax 發表於 2015-1-13 17: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謝大家的意見!!
我去查過了,現在工廠違反勞基法的有:1.未確實依照勞基法規定給予合理之加班費
           ...

先找到薪支條 至少半年份
才會是有力的佐證

6%有提撥嗎? 沒有也是有問題
很多新手都會私訊問我問題。以後請統一在 問題求助 專區提問,在 @ 我 或是請其他人幫忙 @
一來我忙 時間不多,其他人會的話 會先協助您
二來是相關的討論內容,也可以給其他人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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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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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20:10:07 |只看該作者
樓主拍拍,鬼島惡劣老闆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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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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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21:12:44 |只看該作者
建議你可以找免費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向他們請教關於你的所有情況!從中知道如何去尋找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善用小米的通話錄音,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搜集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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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錯~就是偶的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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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21:59:19 |只看該作者
我問他是用哪個條文來對我求償,這是牠剛剛傳給我的訊息

我就有幾個疑問了!!
何謂任職期間財務損失?我只是個作業員 工廠又沒有任何資金經過我的手,而且那間加工廠從沒做壞材料的?這本來就是要列入營業成本中的項目
至於什麼人員培育的費用,他從沒幫我出過任何一毛錢去上課何來培育費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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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22:46:44 |只看該作者
哈哈!
看看就好,狠話誰不會說,看你會不會怕,會怕就成功了。
雖然勞工法規不是我的專長,但是還是能幫您解一些疑惑。
勞工未經預告,率爾離職,其法律效果: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雇主可否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要看勞動契約是否有約定,再者勞動契約在民法上稱為雇傭契約,要回頭看民法關於雇傭規定(482-489)
民法第489條: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亦有可能發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以上看看就好,只是給您心中有個底。
若要我提供建議,那就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不按規定發放報酬及任意放無薪假,嚴重侵害勞工權利,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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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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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22:59:42 |只看該作者
接上,凡事不要想太多,放寬心,吃好睡好,比較重要。
他說要告,就請他快告,有句法諺:舉證所在,敗訴所在。
等他證據攤出來,再好好一件一件修理,千萬不要胡思亂想。
勞工局部分堅持住,千萬不要任意承諾什麼,多聽少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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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3 23:36:07 |只看該作者
鬼島很多惡劣的老闆(或資方)
都嘛想說看你不懂就想匡你
像我上一份工作
剛好遇到我外婆過世要請喪假
請假前我已上勞工局查詢請喪假的資訊(可以請6天一樣要算薪水)
跑去跟主管報備要請喪假(一個月前就報備時間夠長了吧)
第一次跟我說:不能請不然找人接我工作很麻煩
我直接說:勞工局註明可以請6天,況且我一個月前跟你報備了找不到人那是公司的事
第二次跟我說:請假要算無薪假
我很不客氣的回:可以不要算薪水阿,看公司是想上水果日報還是上勞工局大家好說
最後才乖乖跟我說:好啦!請喪假記得拿訃文來請,薪水一樣算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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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4 12:19:35 |只看該作者
mjrelax 發表於 2015-1-13 21: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問他是用哪個條文來對我求償,這是牠剛剛傳給我的訊息

我就有幾個疑問了!!

17樓已經幫你找到好資料,所以不用怕太多!!  若他硬要告,想告死你!! 你覺得你的立場站不穩嗎?

在告訴你一個免費咨詢服務處~立委服務處
雖然過了選舉了但我相信若請他們介入也是可以的
而且立委服務處有的也有免費律師!!

若他告到最後都是輸....最後你還可以反告回去....並要求賠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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