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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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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頭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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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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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4:29:57 |只看該作者
台灣的政府都不做事情的嗎 不然怎都不去找相關機關來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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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5:35:45 |只看該作者
KELLY 發表於 2015-1-21 12: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
我會提醒她不要出借任何帳號戶頭(只收現金)

那應該就符合資格

@Clslee.tw 提供的資料有提到
雖然不必同一戶籍 但是必須停一居所 才能認定照護事實
所以同一戶籍 是比較簡單的方式

只是現在遷戶籍 是104年度
今年申報是 103年度的 這個部份就看怎麼舉證

另外 固定轉帳 應該也可以拿來被認定為 照護事實 的方法之一
所以現在的問題就是 如果要補資料 要怎麼拿出佐證資料
這樣就可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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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手都會私訊問我問題。以後請統一在 問題求助 專區提問,在 @ 我 或是請其他人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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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來是相關的討論內容,也可以給其他人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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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 19:30:26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KELLY 於 2015-1-21 19:35 編輯
Alfred 發表於 2015-1-21 14: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台灣的政府都不做事情的嗎 不然怎都不去找相關機關來幫手

相關機關都嘛能少一事就少一事
都推拖拉一問3不知不然就不理你
標準的國家足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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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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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08:06:47 |只看該作者
KELLY 發表於 2015-1-21 19: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相關機關都嘛能少一事就少一事
都推拖拉一問3不知不然就不理你
標準的國家足球隊 ...

時代不斷進步,公務員也在改變中。
您的一席話抹殺多少認真公務員的努力。
尤其現在網路發達,E政府的訊息,網路上立查就有。
為何使自己活在原始時代。
如果是閣下這種看事情的態度,換閣下當公務員,想也......。
這個論壇可愛在大家願意無私幫助別人,非無謂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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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08:17:09 |只看該作者
如果閣下所言為真正事實,請閣下跑一趟里長辦公室及社會局,詳言情況,自然會有詳細解答。上網也有詳細的說明。
在不濟,建議找慈濟或弘道,他們內部均有專職社工人員,會前往訪視,協助申請各式救助。
另外不是名下有房屋,就不能申請中低收入戶。
堂哥想以扶養親屬的方式拿她報稅,只是杯水車薪,非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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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樓特攻隊(沉默的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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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11:47:51 |只看該作者
鸚鵡 發表於 2015-1-21 15: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應該就符合資格

@Clslee.tw 提供的資料有提到

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
應該不也含堂(表)兄弟姊妹吧?
以上面看來,還是只有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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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亂回答的那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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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13:44:34 |只看該作者
Ranger 發表於 2015-1-22 11: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
應該不也含堂(表)兄弟姊妹吧?
以上面看來,還是只有直 ...

看清楚...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小米2S , 小米2S , 紅米Note 3G , 小米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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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14:34:0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rismy 於 2015-1-22 22:27 編輯

手邊沒空寫很多,下面三個法源依據給你參考一下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民法第1114條第4款


民法第112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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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2 14:48:03 |只看該作者
rismy 發表於 2015-1-22 14: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手邊沒空寫很多,下面三個法源依據給你參考一下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請問小萌妹,這1123要如何認定,誰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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