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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口說說...沒有法律約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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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10:36:56 |只看該作者 |正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juneda 於 2014-5-31 11:10 編輯

因為有10年不在新家這邊......所以不清楚到底發生了什麼..

只是昨晚(我下午6點還在睡..晚上12點上班)家裡大吵

吵什麼省略.....


今天一問清楚

原來對面的人, 對我家小孩(5-6歲)幼稚園大班

對我家的小朋友說:你叔叔撞壞我家的大門..
指的叔叔就是我

請問....話可以亂說嗎?
因為我沒有根本沒這樣做.....

我哥有問了警察,卻回說這只是道德問題!!  不構成毀謗..............

這....社會變成.....隨便說都可以?

那為什麼在網路卻不能亂說話?  要不然容易被告??

這是什麼世界?  難道我說對面的人是個殺人犯也可以囉???


重點是為什麼告不了對方?   跟對方吵也沒意義阿...............

為什麼連這樣也不能告?  真的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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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5 05:05:07 |只看該作者
個人見解 供參考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意圖散布於眾 指行為人主觀的想法 只須行為人行為時 內心是基於散布於眾的想法已足
所謂指摘 指對某件未知之事予以揭發
所謂傳述 指對已知之事予以轉述
所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指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非謾罵且真偽 現在過去將來均非所問

謾罵 比如罵人王八蛋 XXX(三字經) 這種屬侮辱
但如果是指名道姓而且內容又有具體事實 如王小明你是牛郎 這種屬於誹謗

據juneda所述:你叔叔撞壞我家的大門.. 屬誹謗之範疇
客觀上 對方已經有指摘之行為(對你家的小朋友說..)
只是主觀上 必須證明他內心是基於散布於眾的想法 這點比較不好證明
不過 比如 如果對方在跟你家小朋友說的時候 是在大馬路上
那就表示會有第三人聽到 或許這就可以證明他有散布於眾的想法 諸如此類的
意圖是內心想法 不是客觀事實

至於所述:問了警察,卻回說這只是道德問題!!不構成毀謗....
就個人見解 這絕對不是道德問題 是構成了誹謗罪 只是要有證據來證明

只要講的都是事實 要告 當然馬可以告他
簡單一點就是去警察局報案
不然就自己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有值班的檢察官會出來受理
再不然就花錢請律師 告死他!!

只是..(抱歉 說句你聽了不喜歡的)看你要不要搞那麼大

隨口說說...並不是沒有法律約束
只是大家嫌麻煩 "一口氣"...過了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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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3 09:20:01 |只看該作者
1、刑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用刑罰相繩,必須有相當的法益侵害性。看各位覺得「說謊」應不應該構成犯罪?當然這個個案比較嚴重的是說謊的內容涉及別人。那看各位覺得如何?如果動不動就用刑罰伺候,道德水準就會提高,社會就不會生病嗎?法律往往是最不得已的手段,如果用刑罰這麼簡單的水段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執政就好幹了。
2、現在刑法「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散布於眾」。幾個人算眾,會由實務認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個人」就絕不是「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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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2 00:56:3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oyoben777 於 2014-6-2 00:57 編輯

@bland579 您說"看來她沒看到這篇"我倒覺得這位顧問應該是有看到,或許是有不同的見解而不願回答吧!
也不太好意思呼叫她,您說事吧?
寶傑,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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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d579  只能說...繼續看下去...  發表於 2014-6-2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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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 15:18:42 |只看該作者
juneda 發表於 2014-5-31 11: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問題是...告不了......爭論沒用....

網路上 屬於公開言論

而你家對面的 只跟你家小朋友說
如果他跟街坊鄰居說起 你就可以提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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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da + 4 無法同意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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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姓名
Dan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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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2:01:26 |只看該作者
追根究柢,這社會很早就病了!!!

不見得是新生代
老一輩的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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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1:55:01 |只看該作者
以和為貴
不過這是有證據應該可以告
但只是家長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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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1:49:34 |只看該作者
printscrn789 發表於 2014-5-31 21: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官領那麼多錢~又是終生職~不能讓他們太閒
不過這種小事~法官直接要求和解~但這樣一件小事也是要花個幾萬 ...

上法院也浪費自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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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i0000  真的!!  發表於 2014-5-31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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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1:46:19 |只看該作者
夢想的天空 發表於 2014-5-31 2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標題都寫隨口說說
不要動不動就想告,好浪費國家資源
我們是貧窮的百姓啊!

法官領那麼多錢~又是終生職~不能讓他們太閒
不過這種小事~法官直接要求和解~但這樣一件小事也是要花個幾萬元~
花個幾塊錢~寫個存證信函給他~要求他不要再亂說話~省時又省事

資料來源:http://www.law110.com.tw/topic/02/a05.html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力僅發函與存證內容

1. 因一般信函沒有第三人可以做證,對方可以推說未收到或不知情,但存證信函則可以透過郵局幫您存證一份作為寄送的證明,如此便可以證明自己確實已告知對方欲告知的事項(意思表示),以後如有爭議或訴訟的時候,便可以當作證據。

2. 存證信函最主要是要達成法律上『證據保存』、『告知』(一般告知、催告、解約等等)及防範未然的功用。

(1) 「證據保存」上的功能:
存證信函一定是採書面的方式,又載有發信人和收信人,與發信的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將來如果為了某件事實有所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供證。目前依據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所能獲致法律上之效益,最顯著的有以下兩項
A.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最常運用於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撤銷、承認、抵銷等。
B.證明時效之遵守:時效的遵守與否,往往是影響法律關係生效的要件。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在時間上的證據力確定而不可動搖,這無論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上或形成權之除斥期間上,「存證信函」都發揮出強大的證據功能。

(2) 防患未然的功能:
在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庭之前,只要當事人懂得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無論是通知、催告、或警示對方,經常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不敢妄為,或使對方不再存僥倖之心,而主動與對方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於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不須漫長的訴訟,自然能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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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1:20:39 |只看該作者
標題都寫隨口說說
不要動不動就想告,好浪費國家資源
我們是貧窮的百姓啊!
不要告我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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