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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un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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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口說說...沒有法律約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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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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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12:26:40 |只看該作者
就算你要用刑民法治他
他也不會被罰阿...
很多事情到一個段落就該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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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靠北邊走那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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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12:35:4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enYang 於 2014-5-31 12:38 編輯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警察大人口中的道德問題 應該是這樣解釋
所謂「涉於私德」,即通稱私人之德行,簡言之,即「隱私」者,係指不欲人知之個人或家庭私密;例如:喜好賭博、嫖妓等。

而「公共利益」,則指攸關社會多數人之利益。至私德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應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其是否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之。



但是...要怎麼 提告"小朋友" 有點難度 畢竟是"小朋友"指你是肇事者  這可能要專家來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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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da + 4 不要那麼專業~ 好不好!
卡魯斯 + 2 不要那麼專業~ 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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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14:10:42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yoyoben777 於 2014-5-31 14:16 編輯

我覺得本壇有一位法律顧問(最近騎開車都當路隊長的那一位),您不妨請教一下"她"吧!
話說:目前"她"可能正在對岸論壇跟網友"鬥嘴鼓",等一下就氣呼呼的回來了!有耐心一點,等"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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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d579  看來她沒看到這篇~  發表於 2014-6-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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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軍 + 3 教主英明~
juneda + 4 無法同意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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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guo + 1 不要那麼專業~ 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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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17:48:04 |只看該作者
還是你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其實社會這種家長以及用失敗的教育之下的小孩很多
我覺得,你要做的事應該要教育你自己的小孩
不要學習別人壞的行為
別人要教壞小孩 造口業 那是他家的事
總有一天會踢到鐵板
所以 放寬心,把那家人當瘋子看就好了
我是不會跟瘋子計較的 沒理由被狗咬一口,我也反咬狗一口(很沒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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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da  凡事也有輕重之分...該做的還是要做!! 這社會真的病了@@唉~  發表於 2014-5-3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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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19:06:34 |只看該作者
告民刑事一起告,至於小朋友證詞有沒用看法官
只要在有第三人聽到的可能,誹謗罪就可能成立
至於警察說的,這跟道德一點都不相關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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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da + 4 全過電子~ 就甘心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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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1:13:5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oeRong 於 2014-5-31 21:15 編輯

對我家的小朋友說:你叔叔撞壞我家的大門..
指的叔叔就是我

解釋不了.......就當他的面撞壞他家大門給他看
(小朋友不要學喔,叔叔是有練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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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1:20:39 |只看該作者
標題都寫隨口說說
不要動不動就想告,好浪費國家資源
我們是貧窮的百姓啊!
不要告我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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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1:46:19 |只看該作者
夢想的天空 發表於 2014-5-31 2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標題都寫隨口說說
不要動不動就想告,好浪費國家資源
我們是貧窮的百姓啊!

法官領那麼多錢~又是終生職~不能讓他們太閒
不過這種小事~法官直接要求和解~但這樣一件小事也是要花個幾萬元~
花個幾塊錢~寫個存證信函給他~要求他不要再亂說話~省時又省事

資料來源:http://www.law110.com.tw/topic/02/a05.html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力僅發函與存證內容

1. 因一般信函沒有第三人可以做證,對方可以推說未收到或不知情,但存證信函則可以透過郵局幫您存證一份作為寄送的證明,如此便可以證明自己確實已告知對方欲告知的事項(意思表示),以後如有爭議或訴訟的時候,便可以當作證據。

2. 存證信函最主要是要達成法律上『證據保存』、『告知』(一般告知、催告、解約等等)及防範未然的功用。

(1) 「證據保存」上的功能:
存證信函一定是採書面的方式,又載有發信人和收信人,與發信的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將來如果為了某件事實有所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供證。目前依據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所能獲致法律上之效益,最顯著的有以下兩項
A.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最常運用於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撤銷、承認、抵銷等。
B.證明時效之遵守:時效的遵守與否,往往是影響法律關係生效的要件。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在時間上的證據力確定而不可動搖,這無論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上或形成權之除斥期間上,「存證信函」都發揮出強大的證據功能。

(2) 防患未然的功能:
在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庭之前,只要當事人懂得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無論是通知、催告、或警示對方,經常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不敢妄為,或使對方不再存僥倖之心,而主動與對方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於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不須漫長的訴訟,自然能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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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1:49:34 |只看該作者
printscrn789 發表於 2014-5-31 21: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官領那麼多錢~又是終生職~不能讓他們太閒
不過這種小事~法官直接要求和解~但這樣一件小事也是要花個幾萬 ...

上法院也浪費自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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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i0000  真的!!  發表於 2014-5-31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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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31 21:55:01 |只看該作者
以和為貴
不過這是有證據應該可以告
但只是家長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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